出勤、出差管理
出勤、出差管理
出勤管理
1.教職員應依時間出勤,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、科任教師及職員簽到(退)
4.教師及職員對應參加之集會、考試、研究會、觀摩會、課外指導活動等無故缺席者,第一次於以勸告,第二次書面糾正,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,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書面通知人事單位辦理
5.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備查,並將教師遲到、早退、缺課、曠課等情形以書面通知人事單位
6.教師及教職員曠職、曠課者,按日扣除薪俸。連續曠職、曠課逾一星期或一學期內曠職、曠課合計達十日以上者,應予解聘或免職。
出差管理
1.職員出差期間所遣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
2.教師出差三日以上所遣課務得另遴合格人員代課,並核支代課鐘點費
3.教職員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單,送由單位主管,人事單位分別核章後轉送校長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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